第二十条

有效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符合淮南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享受《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定的优先轮候权利。

家居农村的现役军人家属住房困难需要自建房屋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宅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