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县的地方财政预算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和变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国家、省、州下拨给自治县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补助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地方法规 ·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