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独龙族、怒族干部和当地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