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