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独龙族、怒族成员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其他民族也应当有一定名额,并且应当有独龙族、怒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地方法规 ·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