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技术合同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技术合同成立后三十日内,技术出让方应当持技术合同书到当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对于包含部分技术贸易内容的其他合同,应当就其中技术贸易部分进行登记。从省外引进技术订立的技术合同,技术受让方应当向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备案。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技术合同登记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