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完善水利基础设施,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对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和取水许可制度。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各类水利工程,发展水产品养殖业。自治县收取的水资源费的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市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利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