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大力发展用材林、经济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薪炭林、速生丰产林和亚热带水果林,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林政监督管理,保护森林资源。严禁毁林开垦,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林产业,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开发林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对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营造的商品用材林,优先办理采伐手续,可以进入市场交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