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加强基本农田地的保护,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农村的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责任山属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