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加强基本农田地的保护,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农村的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责任山属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