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从事屠宰、加工、贮存、经营染疫或者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者提供场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