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