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包装物、排泄物、垫料等污物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