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或者傈僳语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汉、傈僳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文,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傈僳文。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