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要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