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开采地下资源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基本农田塌陷、毁坏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复垦有关规定负责整治或支付复垦费用,并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