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辆未按规定鸣号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音响器材,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且不听劝阻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