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单位进行装修活动,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午间和夜间不得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装修作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