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六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高速公路或高架、轻轨道路,或者在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它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措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