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力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无《许可证》、伪造《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许可证》未经年检继续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违反第十六条规定,转借、转让、涂改《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从事超出许可范围活动或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二、三、四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力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