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力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每招用一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