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力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每招用一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