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五章 游园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危险品;(二)捕捉或者伤害动物;(三)在公园设施、树木、雕塑上涂写、刻划、张贴;(四)损毁草坪、花卉、树木和公园内的设施;(五)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六)乱倒乱扔废弃物;(七)焚烧树枝树叶和废弃物;(八)散发经营性宣传物品;(九)从事迷信活动;(十)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