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公园内涉及人身安全的游乐、康乐项目竣工后,应当报经园林、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组织检测,经营者负责维修保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