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已废止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其绿化面积不低于规划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五。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