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已废止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