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大中型农业建设项目和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必须进行农业环境影响评价,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对农业环境有直接污染破坏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农业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农业环境保护设施,并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没有农业环境保护设施或者达不到农业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