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30%以上50%以下;

(二)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0.5倍以上2倍以下;

(三)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0.5倍以上2倍以下;

(四)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0.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