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机关依法安排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主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财政年度预算应当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自治县财政预算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作部分调整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财政本级决算草案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