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机关加强环境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的排污费,除按比例上缴中央、自治区国库的部分外,由自治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自治区在安排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自治县申报的项目享受优先安排和倾斜照顾。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