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划加快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在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和照顾。

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自治县享受有关减免配套资金的照顾。自治区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且项目业主为上级部门或者机构的,自治县享受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确实不能免除配套资金的,自治县的配套比例低于非自治县配套比例。

自治机关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善交通运输条件。自治县农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专项资金扶持和政策照顾。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