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森林资源,对自然保护区和列入国家、自治区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进行管理和保护。搞好封山育林、禁止乱砍滥伐、毁林开荒,加大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火灾防范力度。

自治县在实施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合理补偿。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