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保护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森林资源,对自然保护区和列入国家、自治区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进行管理和保护。搞好封山育林、禁止乱砍滥伐、毁林开荒,加大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火灾防范力度。自治县在实施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