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机关编制和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加强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合理调整林业结构,加快林业发展。

自治机关根据用材林资源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制定木材采伐限额。

因灾砍伐和中、幼林抚育间伐的木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追加采伐限额,不占用自治县年度主伐限额。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育林基金,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的留用比例高于非自治县;自治区在安排使用育林基金时给予自治县适当倾斜。

自治机关在依法明确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利用荒山、荒坡造林发展林业,实行谁种谁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