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瑶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瑶族公民。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