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当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自治县财政收入并确需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县上划的增值税等共享收入的增量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返还的照顾。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自治县免交或者返还的税费,不抵减各项补助收入。地方法规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