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资源和进行建设时,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和交付使用。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的排污费,除上缴中央、自治区部分外,由自治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自治区在安排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自治县申报的项目享受优先安排和倾斜照顾。

财政金融

第二十七 条自治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编制自治县本级预算,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

自治县本级预算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自治机关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企业隶属关系变更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支出增加或收入减少时,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予以补助。

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或者用于抵减正常经费。按照相关规定属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范畴可以统筹安排使用的,由自治县统筹安排用于改善民生或者发展经济。

地方法规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