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机关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积极扶持和发展猪、羊、牛、鸡等畜禽产业。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加强兽药、饲料等养殖投入品的管理;积极推广畜牧水产良种良法,加强畜牧水产种苗管理;推行清洁养殖,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自治县加强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依法发展渔业生产;禁止炸鱼、电鱼、毒鱼和地笼网等作业捕鱼,禁止在河面上从事任何形式的养殖。地方法规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