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禁止销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规定,并在农历九月十五日前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