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拟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的,应当到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的零售网点布设原则和安全条件;
(二)负责人、销售人员具备与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
(三)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四)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在农历腊月十五至正月十五期间销售。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