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用于教育的财政经费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按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及其公用部分逐步增长。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学或者捐资助学。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