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用于教育的财政经费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按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及其公用部分逐步增长。

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学或者捐资助学。

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