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二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