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程度,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