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十条已修改对规划和前条规定的开发区总体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调整或者修改内容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