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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
第四条
已修改
户籍在本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法服兵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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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