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应当制止未成年学生之间歧视、侮辱、欺压等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并采取措施防止校园暴力的发生。学校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周边治安,预防和制止扰乱教学秩序或者危害未成年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