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接送未成年人校车的安全检查和管理,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的车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校车应当配备除驾驶员以外的随车管理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