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学校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未成年人,不得使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退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