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第六条已废止在特区内的罗湖火车站、蛇口工业区码头和赤湾码头等口岸,设立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专用通道,由海关和公安边防部门分别对物品和人员进行检查管理。在特区内的铁路货运车站,由海关设立监管机构,按照海关有关规定检查管理。经批准在特区内设立的货运专用码头,不得兼作它用,由公安边防部门和海关按批准机关的有关规定检查管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