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受质询的机关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