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名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