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厦门海事法院院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