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必须向所在代表团团长或者副团长请假,由代表团汇总情况报大会秘书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